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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5-01-22 01:40   党委宣传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5年5月20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七届工代会 暨第四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工会财产及工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审查工作情况;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七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了解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学校工会干部(不管钱物者)、学校财会人员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缺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与经费有关的全体会议。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 监督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 监督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 监督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 监督工会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情况;  
(五) 检查工会委员会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情况,督促、审查学校工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检查工会委员会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 审查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 协同学校工会建立、健全财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协同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八)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范、检查和纠正铺张浪费、私设帐外帐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
(九)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下列权限:
(一) 审查学校工会按时报送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工会的情况通报;
(二) 检查学校工会财务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
(五) 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对学校工会和违反工会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 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提出的预算方案、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 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查;
(三) 对学校工会的经费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工会财产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 提请学校工会组织财务大检查工作,并参与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 开展经费审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工会;
(三) 经费审查终结,应向工会通报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作出决定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工作计划、检查、总结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的经常联系,加强与学校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帮助,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工会会员监督。经费审查人员工作表现突出者,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学校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者。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和经费调整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转发给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学校行政应给予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的规格,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条   各分工会可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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