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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作条例
2014-12-18 11:35   党委宣传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届第一次会议暨第六次工代会通过

(2001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会的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具有代表性和民主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教育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第五条 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参与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的指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彻底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努力培养和促进女教职工人才的成长,大力推进干部的选拔工作,向有关部门推荐干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

  部门各分工会有女会员的应有分工会女工委员,女会员多的分工可建立分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工会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再充分协商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通过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任担任。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副主任待遇,女教职工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干部待遇。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知道。学校工会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的女教职工干部,负责处理同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闭会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的改选换届同步进行。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在任期内,当委员会工作调动需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提的替补人选,按产生的程序办理替补手续。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制度、规章、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委员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把工会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提供,在工会财务有关项目内列支。同时,可争取学校行政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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