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党工〔2015〕14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所,各直属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经2015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学校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学校工会为工会经费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委托,负责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以及各二级分工会经费均纳入本规定范畴。
第二章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七条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
第八条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结算制度、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现金管理制度等财经纪律。
第九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第十条 坚持预算和管理原则。年初根据工会的工作计划,认真编制预算,按预算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第十三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工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收入、按工资总额2%拨给的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二级分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学校工会按规定比例下拨给各二级分工会的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四)行政支出。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八)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第十六条 二级分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组织本分工会会员开展各类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二)分工会组织各种参观考察及游览活动等费用;
(三)分工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四)举行茶话会、联欢会、游艺活动以及集体参观、考察的费用;
(五)慰问献血人员、探望教职工,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时送花圈等费用;
(六)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工会财务收支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财务处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学校相关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年度预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或超预算支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重大活动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常性事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中: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0 元的,由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核、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二级分工会经费支出由所属二级分工会主席审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还须由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教工协会活动经费支出由各协会负责人审核,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
第五章 工会经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校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等原始报销凭证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原始报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客户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凭证填制日期;凭证出具单位的印章等。
用途内容为学费、培训费、会议费、医药费、机票、火车(高铁)票的原始凭证,其客户名称可为个人姓名,其他业务的客户名称必须是"广州中医药大学工会"
第二十七条 原始报销凭证应及时报销,凡从出具日起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单次在同一个供货单位购买2000元及以上商品或服务的,须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价款,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各类活动的奖金、补贴等发放到会员个人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学校薪酬管理系统申报和发放,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第三十条 办理借支业务时均须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实物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三十一条 其他报销规定和要求按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学校有关借款和报销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工会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