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 经广州中医药大学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校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行政机关、后勤、图书馆、热带医学研究所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除参加学校教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的党委(总支)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经院(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金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二级教代会的名义将民主评议的有关内容通报给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负责人要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成立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九条 由分工会和教代会常设小组向党委(总支)提出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报告,填写"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表",经党委(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由党委(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总支)批转分工会、教代会常设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一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在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20% - 30% 为宜; 1000 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 10% - 6% ;教师代表应占 60% 以上,副高以上代表占 20% 以上;临时工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定比例的临时工代表;后勤集团"教代会"的代表,工人代表应占 60% 以上;会员少于 50 人的单位,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各分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以无记名直接选举或在广泛征求会员和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确定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 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后,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当选代表的得票数须超过本单位教职工的半数。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五章 提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分工会负责。提案每两年征集一次。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十八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十九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或分工会(工会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为常任制,主持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七章 正式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才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分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小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民主评议二级单位党、政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下属的医院、研究所等三级单位,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部门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尊重二级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建立院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可结合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二级工代会的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团与二级工代会代表团合一;二级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二级工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解释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