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非在编教职工加入工会暂行规定(试行)
( 2008年4月18日第七四届工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为切实维护我校非在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发展,对非在编教职工加入工会及管理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我校非在编教职工分为:"学校统筹经费聘用"和"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两类。非在编教职工试用期满并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本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非在编教职工入会登记表》,志愿申请加入工会。
二、学校统筹经费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工由学校管理。加入工会须经所在单位工会小组讨论,聘用单位证明,所属单位工会加具意见后,报学校工会批准。
三、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工由所在聘用单位管理。加入工会须经所在单位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并加具意见,由所属单位工会批准,报学校工会备案。
四、非在编教职工被聘用单位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会员资格从解聘之日起自然终止。
五、非在编教职工加入工会后,其权利和义务与在编教职工相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六、非在编教职工加入工会后,须按《广州中医药大学非在编教职工交纳会费暂行规定》交纳会费。
七、学校统筹经费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可享受与在编教职工会员同等的由学校行政特批专项经费开支的暑期旅游、登山活动、春节慰问费用。
八、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工,享受聘用单位规定的及学校的部分福利待遇。对于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及会员的福利待遇,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