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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2020-12-28 15:36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中医党办〔2020〕87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所,各直属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暨第十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细则要求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经2020年7月16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十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代会”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双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双代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代表
第一节  代表的条件以及产生
第七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合同关系并且是本校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者,可选为“双代会”代表。
第八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由各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直属附属医院工会(以下简称二级工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原则上以一线教职工代表为主,兼顾老中青代表相结合和男女代表的比例。其中:
   (一)教师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原则上教学、教辅、科研部门的教师代表不低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附属医院的教师代表不低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60%;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代表不超过本单位代表总数的20%。
(二)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所在选区选举产生。
第十条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双代会”代表团(组)为单位设立选区,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再由选举单位按程序进行选举。
(二)“双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以上,具体幅度由各选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
投票选举时,各二级工会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2/3。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上一轮投票时的候选人得票多少为顺序,按照差额不少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二级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示并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及结果公布。
(四)“双代会”代表团原则上按二级工会建制设立,各二级工会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代表人数不足10人的二级工会建立代表小组,设组长一名;若干代表小组联合组建代表团。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团长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正处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人员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校级领导。特邀和列席人员可以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二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含直属附属医院)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罢免代表按上级文件要求的程序受理和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的,按照缺额数或工作需要进行补选,由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选举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并在下次“双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三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提案工作
第十七条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切实代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为学校协调、持续、健康地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教代会的领导,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为“双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人员组成方案。
第二十条“双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在“双代会”召开前三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提案进行审议立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提案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双代会”通报提案落实情况。

第五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双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双代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主席、“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协商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
(二)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或提交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三)提出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七)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三)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六)核实、报告出席会议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方可宣布开会。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三十条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一般由学校领导、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节正式会议
第三十一条“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学校工会负责人作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学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七)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议案、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九)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学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各代表团团长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及征求意见,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学校领导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学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可以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也可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

第六章  机  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
第四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从校级副职主管领导、校工会专职干部和二级工会委员以上工会干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二级工会推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组成。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落实“双代会”决议,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加强与学校党政组织的汇报和沟通;
(五)负责工会、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双代会”或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负责“双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常设委员会下设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十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四十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
(二)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三)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下属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双代会”制度。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不足80人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80人以上的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本单位工会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超过100人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按“工代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下属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双代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经“双代会”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2013年4月19日学校印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修改权在学校“双代会”,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工会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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