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决定
(1998年3月13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届教代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会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基层工会财务与会计》关于"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的规定,鉴于我校以往收缴会费的制度不健全,如各部门分工会所收纳的会费未缴交给校工会,各部门分工会收纳会员的会费标准不一。
为健全制度,经研究决定
一、我校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单的第一项(工资)、二项(津贴)、节奖、奖资、岗奖等五项收入的0.5%计算,自觉向所在工会小组交纳会费。工会小组长将所收纳会费交缴给所属分工会。
二、各分工会将所收纳的会费留存60%作为分工会活动之用,各分工会务必管好用好,其余40%上缴大学工会。
三、大学工会集中各分工会上缴会费,立专项帐目,用于补充行政拨交经费的不足,主要用于补充全校性文体活动的开支及资助积极开展工会活动又缺少经费的工会。
四、本决定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