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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5-01-22 01:35   党委宣传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6年5月18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七届工代会 暨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含工代会,下同)制度化、规范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校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行政机关、后勤、图书馆、热带医学所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除参加学校教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的党委(总支)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 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
(三) 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 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 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行政负责人要支持与配合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成立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分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小组长)和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分工会和教代会常设小组向党委(总支)提出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报告,填写"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表",经党委(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由党委(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总支)批转分工会、教代会常设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在编教职工和已入会的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 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院(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0%-30%为宜,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10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6%-10%;会员少于50人的单位,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以无记名直接选举或在广泛征求会员和教职工意见基础上,以20%的差额确定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 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后,组织本单位会员、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当选代表的得票数须超过本单位会员、教职工的半数。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组成。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副高以上代表占教师代表的20%以上。临时工较多的单位,临时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后勤集团教代会代表,工人代表应占60%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工人代表的20%以上。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或临时工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组织主要领导及院、所、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按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会员、教职工讨论,获全体会员、教职工半数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分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或分工会(工会小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三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一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须有小组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或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1—2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即届内各次代表会议不重新选举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从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才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小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民主评议二级单位党、政领导。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下属的医院、研究所等三级单位,可参照本《工作规程》的基本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二级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可结合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二级工代会的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团与二级工代会代表团合一;二级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二级工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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