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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5-01-22 01:44   党委宣传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4月15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七届工代会
暨第四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  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参与工会会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分别单独召开,也可结合召开,结合召开时简称"双代会"。  教代会与工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学校"双代会"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一)学校"双代会",为一级"双代会"。
(二)校本部"双代会",附属医院、学院"双代会"或以"双代会"形式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为二级"双代会"。
(三)二级单位所属各部门的"双代会"或以双代会形式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为三级"双代会"。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遵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职称评聘方案、人才选聘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业绩考核办法、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对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进行审议、修订、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审议决定学校津贴分配方案、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后勤管理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级教代会上述职,每年进行一次,并接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教代会代表的评议和测评。
第七条 "双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引导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八条  在"双代会"闭幕期间, 学校"双代会"可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巡视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各级"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第九条  校长要每学年向"双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学校和行政部门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三章    筹  备


第十条  "双代会"换届,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委员会,负责"双代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由学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 表


第十七条  当选"双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力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的非在编教职工会会员。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双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双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九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人数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副高以上代表占教师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非在编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代表的选举,各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主持下,先由各工会小组按代表条件及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名单,以二级工会为单位设选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程序进行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该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二条  按选区建立"双代会"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消其代表资格,且下届不能当选,同时由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双代会"活动的;
(二)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担任"双代会"代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由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因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双代会"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三)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对"双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侨联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校级领导。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地位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含三间直属医院)变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教代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二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教学、医疗、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正式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处理的,应当给予立案。提出教代会规定的职权之外和超出学校管理权限之外以及属于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每两年征集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教代会通报一次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三)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七章    主席团


第四十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即届内各次代表会议不重新选举主席团)。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本届"双代会"的各次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大会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三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三)工会主席作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四)校工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五)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七)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议案、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九)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一)民主评议校级领导。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工会或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四十八条  各项方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过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双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 民主评议干部


第五十条  民主评议干部: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评议对象: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十二条  评议内容: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
第五十三条  评议形式:评议对象向教代会述职。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在学校教代会上进行测评。
第五十四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由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归纳综合评议材料,将评议结果报校党委,并将评议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和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进行。

第十一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在"双代会"下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测评干部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由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校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女工正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下属的各院、所等二级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双代会"工作规程。
第六十条  一般情况下教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和工代会代表团合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双代会"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本实施细则修改权在校"双代会",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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