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2021年1月5日修订)
第一条 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校教职工为丰富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养,陶冶情操而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了加强对各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多种具有学术性、思想性、艺术性、竞技性、趣味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教职工兴趣爱好的需要,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促进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同时,协会内部应遵循既发扬民主,又加强纪律;既活跃气氛,又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校工会负责对协会活动的指导。协会应与校工会经常保持工作方面的联系。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会员均可申请加入校工会直接领导的各类协会。
第五条 成立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校本部工会会员为主,由学校工会直接领导;
(二)有20人以上教职工发起成立,并有专人负责筹建事宜;
(三)须提出协会章程。章程应包括协会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经费来源管理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书面申请校工会审批。
第六条 协会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协会自行决定。协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应在征求校工会的意见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册的教职工会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教职工服务;
(三)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业务过硬,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过职的协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3、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者;
4、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且处理尚未撤销者。
第八条 协会名称必须体现协会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对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九条 协会在征得校工会同意后,可自备标志,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条 协会应围绕学校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开展活动,注重不断总结经验,展示活动成果,并定期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活动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 协会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原则,发布海报或公告等必须署协会名称。任何协会不得盗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或多个协会联合活动之前,须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协会负责人须向校工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三条 协会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进行交流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以协会名义在校外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四条 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章程规定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协会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宣传部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信息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二)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落款须署协会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第十六条 协会的活动经费,应以自筹和会员交纳的会费为主,工会给予适当补贴,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000元;校工会根据现有场地、设备,为教职工各种协会活动提供方便。协会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依靠会员,创造条件,开展有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协会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提倡寻求社会上有良好信誉的企业的赞助。
第十八条 协会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有专人负责,每学期向校工会和协会会员公开账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校工会对违反规定的协会,有权给予批评。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 无正式负责人;
(二)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协会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 不接受学校有关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 主要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
(六) 成员盗用协会名义活动;
(七) 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协会严重违犯规定,对该协会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工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因在协会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会员,未经校工会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协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解散:协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工会可责令其解散:
(一) 违背协会活动宗旨,造成不良影响;
(二) 成员不足20人;
(三) 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 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 协会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09年9月18日工会印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中医工会〔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