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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补充规定
2015-01-22 01:59  

关于我校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补充规定


各分工会、工会小组:


      我校第二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决定"第一项为"我校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单的第一项(工资)、二项(津贴)、节奖、奖资、岗奖等五项收入的0.5%计算,自觉向所在工会小组交纳会费。工会小组长将所收纳会费交缴给所属分工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学校职工的工资转为由省财政厅统一发放,其所列栏目与以往不同,以致曾经出现少收会费。现参照我校教代会通过的收缴标准,暂定新工资单中第一、四、九项,即"职务工资额、活工资额、奖金"三项之和为收缴会员费的基数,按0.5%收缴,收缴办法仍按教代会通过的"关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决定"执行。校工会2001年5月23日"关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校   工   会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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